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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掇刀区财政局车库及储藏间转让

日期:2015-08-05 10:41:01

项目编号:JCQ20150830003 挂牌日期:2015-8-5
项目名称:荆门市掇刀区财政局车库及储藏间转让 标的一:5万元;标的二:2万元;标的三:2.1万元;标的四:2.1元;标的五:5万元;标的六:2万元;标的七:2万元;标的八:2.1万元
所在地区:荆门市掇刀区 行业类别:
联 系 人:丁先生  联系电话:0724-2633262
转  让  标  的  简  介一、批准情况 该资产处置经荆门市掇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掇国资函[2015]23号文批复同意处置。
二、评估与核准情况 经荆门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荆正评字[2015]00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经荆门市掇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出让标的情况介绍及瑕疵说明
标的为车库及储藏室,所在的房屋总层数为7层,标的为建筑物的架空层,因层高不足2.2米,故计算建筑面积为实际面积的1/2。
标的一:位于掇刀区财政局院内2#房屋,用途为车库,建筑面积11.93㎡。标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
标的二:位于掇刀区财政局院内3#房屋,用途为储藏室,建筑面积11.93㎡。标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
标的三:位于掇刀区财政局院内4#房屋,用途为储藏室,建筑面积12.37㎡。标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2.1万元。
标的四:位于掇刀区财政局院内5#房屋,用途为储藏室,建筑面积12.37㎡。标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2.1万元。
标的五:位于掇刀区财政局院内6#房屋,用途为车库,建筑面积11.93㎡。标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
标的六:位于掇刀区财政局院内8#房屋,用途为储藏室,建筑面积12.055㎡。标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
标的七:位于掇刀区财政局院内9#房屋,用途为储藏室,建筑面积12.055㎡。标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
标的八:位于掇刀区财政局院内12#房屋,用途为储藏室,建筑面积12.37㎡。标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2.1万元。








 
 
 
 
 
 
 
 
四、需要披露的特别事项
1、标的是按现状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等各类配套设施。若受让方需开通水、电、气等,出让方负责协调,所涉及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2、标的无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转让方不承诺办理两证。受让方受让成功后,若需办理相关证件,由应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由买受方自行到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及程序办理权属证件,所涉及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改为住宅、门面等,且要遵守该局的相关秩序,保持好四邻关系。
4、项目成交,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书》并由受让方足额交纳标的转让价款及相关交易费用(《产权受让委托协议书》之约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资产出让方与买受人到标的现场直接办理实物移交,标的腾退由出让方负责。
5、标的所披露的面积为评估时的测算面积,仅为项目转让时提供参考,双方不得以房屋及土地面积与公告披露面积产生差异而要求作标的价格调整或补偿。
6、该资产存有诸多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所披露的相关说明及介绍,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申请前需实地踏勘并到转让方进行咨询,对标的作充分了解。意向受让人一旦提出受让申请,即表明对该标的一切状况知晓和认可,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现状及所有瑕疵并自愿接受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本公司对标的所作的一般性介绍及相关说明均为参考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五、公  告  期 2015年8月5日——2015年9月2日
六、对  受  让  方  的  要  求 1、意向受让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
2、标的意向受让保证金:1万元/间。
3、意向受让人凡于2015年9月2日16:00时前(以受让保证金到本公司指定帐户时间为准)足额缴纳受让保证金并在本公司填写《产权受让委托协议书》后,方可取得受让资格。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将根据取得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数量确定交易方式。
5、项目成交后,受让保证金扣除约定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自动转为标的价款,标的余款从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划转到本公司指定帐户。

七、受 让 方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1、法人:在公司填写《产权受让委托协议》,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如需授权办理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自然人:在公司填写《产权受让委托协议》,提交自然人基本情况说明、身份证原件等,如需授权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门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金虾路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