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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05)109号

日期:2013-06-15 05:38:00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鄂政办发〔2005〕10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
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国资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严格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省国资委是全省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选择确定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从事的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先审批后转让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审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出售处置实物资产时,必须明确要求转让方“进场交易”。有关监管机构在审批集体企业转让产权、处置实物资产时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规范操作,努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委托时,应要求交易主体(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并进行认真审查。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要遵循委托申请、登记挂牌、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成交鉴证等程序规范操作。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各产权交易定点机构要加强软硬件建设,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升信息网络平台功能,拓宽信息覆盖面,提高交易效率。要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发现价值、决定价格的功能,使国有产权实现价值最大化,努力为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构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交易平台。
  
  三、严格企业产权变动登记制度。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国有产权转让变动登记的,应要求企业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产权转让收入的银行进帐单(分期付款的,未付清的余款应当提供合法担保)才能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凡场外交易或产权受让方未全额支付产权转让款又未提供合法担保的,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四、严格工商登记审核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企业法人、自然人因收购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而注册、变更工商登记申请时,除要求企业依法提交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外,对依照《企业法》登记的国有企业和依照《公司法》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让批准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必须提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等材料。不能提交上述文件资料的,不得办理注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严肃查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情况的稽查力度,对国有产权交易主体、交易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政府令第240号)的行为,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4]7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省政府令第240号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对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在场外交易国有产权的,一经发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批准机构应当立即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交易活动;已完成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必要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确认产权交易行为无效。对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并可不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为更好地打击转移、隐藏、低估国有资产、虚列债务、场外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应建立国有资产流失举报奖励制度,依靠群众监督,强化纪律约束。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产权交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国资、财政、监察、工商等部门要从实施“三个一批”战略、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合理流动、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高度,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处理国有产权交易中的相关问题,积极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和重组。对申请人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国有产权流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工商部门及时依法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