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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择确定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定点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资产

日期:2005-04-22 08:29:00

关于选择确定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定点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鄂国资产权【2005】76号


关于选择确定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定点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资委(办)、各出资企业、省直各有关部门、省产权交易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 ]252号)的精神,按照“打破区域限制、立足规范运作、促进资源共享、利于长远发展”的原则,现就选择确定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定点机构,整合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为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定点机构,负责为全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国有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鉴证服务。
    
  二、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事业法人,实行会员制。所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经纪、咨询、会计、评估、拍卖和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可作为省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专业服务。
   
  三、各地现有的产权交易机构,凡符合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文件规定条件,可向我委申请作为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加挂“xx分中心”牌子,工作上由本级国资委管理,业务上接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导,并由省国资委实行“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审核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
   
  四、凡未成为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的其他产权交易机构,在继续为其他经济成分提供产权交易服务的同时,也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申请作为省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经纪服务。
   
  五、省产权交易中心要认真执行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国有产权交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六、要加强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报告制度。各会员单位要定期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报送省产权交易中心,由省产权交易中心定期汇总向省国资委报告。
    
  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所有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都必须到省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公开进行规范操作,严禁场外交易。对产权交易中营私舞弊,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要按3号令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4]7号)进行查处。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